为使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,根据《河南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暂行办法》,制定本工作程序。
一、投诉接待和告知
1、12369热线接线、信访接待人员对12369热线电话、来访中涉及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投诉,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处理的途径,环境监察机构受理的部门和联系方式。
二、立案受理
2、请求以行政调解方式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提交固定格式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申请书》,提供必要证据。
3、环境信访科、城市监察科、外派服务中心均应接受申请,然后根据管辖处理或转办,主体网格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调解组,单元网格责任人任组长主持调解。
4、网格责任人应在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送达两级网格责任人签字的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5、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,网格责任人应在5日内将《申请书》副本发送被控致害方,并通知其在15日向提交《环境污染纠纷答辨书》。
三、调查取证
6、网格责任人向双方索取证据,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,可组织双方参与进行现场勘察调查、技术鉴定。
四、调解处理
7、网格责任人主持召开调解会议,依据事实对纠纷的争议点沟通,达成共识后,由双方当事人签订《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》,并按规定履行义务。
8、调解三次以上达不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,视作调解无效,网格责任人填写制式《调解终结书》送达双方当事人。
五、结案、归档
9、结案后网格责任人应填写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情况报表》报信访科备案,将案卷资料按一案一卷归档。